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该地。2014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我区实施了5次盗窃行为,盗窃物品总价值6693元:
1. 2020年4月18日凌晨,邱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万达广场一单元非机动车临时停靠点,盗走一辆白色华鹰牌125T-8A型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792元。
2. 2020年4月18日晚,邱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社区”小区3栋2单元地下停车库,先后盗走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电瓶车及一辆倍特牌电瓶车的电瓶。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58元,被盗电瓶价值432元。
3. 2020年5月20日下午15时许、次日上午8时许,邱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邦泰国际公馆”小区西区2栋地下车库电瓶车停放点,先后盗走一辆黑白相间的新日牌电瓶车及一辆白色新日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分别为1574元、1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曾故意犯罪,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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