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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大板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0时30分许、3月17日00时许、3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三次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镇新农贸市场内的小吃摊实施盗窃;被告人邱某某在第三次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多次盗窃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84页,《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散页6张,光盘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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