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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平房**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邱某甲窜至洮南市**胡同,将洮南市**店的箱货车电瓶盗走并藏在其住处。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邱某甲住处搜查处被盗电瓶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窜至洮南市**服务中心门前,将刘某某的吊车电瓶线束剪断并将两块电瓶盗走,之后邱某甲将电瓶变卖给**旧物寄卖商店。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764元,被毁线束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瓶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1年2月1日,邱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石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邱某乙、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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