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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丰城**街道**村。2012年3月28日因盗窃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10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28日由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打车到本市新城区后步行至市**院附近,见**院侧门停车位停了几辆电动车,发现有两辆电动车没有锁地锁,邱某某先将一辆电动车的龙头锁扭断将此电动车推至马路旁隐藏,随后用相同方式将第二辆未锁地锁电动车推至马路旁隐藏。

2.2020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邱某某盗窃电动车后又行至市**医院,进入“**”内,将里面的两台电视机以及水龙头等装修用的物品盗走。

天亮前,邱某某又返回**院附近将盗来的两辆电动车卖给一回收废旧物资的人。

2.2020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邱某某从租住地打车至市**医院,步行至**医院附近的**小区内将一辆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盗走,次日邱某某将电动车卖给一回收废旧物资的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83元。被盗的电视机等装修用物品被公安机关从邱某某住处查获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返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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