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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王某某村邱家**号。居住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紫坞村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1000元。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登陆毛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7164302778@163.com,将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卡内的17001元,分四次转入该支付宝账户余额内,然后将该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将17001元钱,转入邱某某掌管一直在使用的17080571962@163.com支付宝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邱某某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截屏照片2张;(3)支付宝账户截屏照片;4)扣押清单;(5)发还清单、领条;(6)判决书。2被害人毛某某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被盗17001元,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远荣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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