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67********,回族,专科毕业,系云南省安宁市**局郎家庄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宁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意伤害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故意伤害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邱某某作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业规范和国家法纪,在明知李某甲恶势力集团从事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李某甲等人提供公民信息,为李某甲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1)2015年3月9日,邱某某受李某甲之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查询冯某某个人信息告知李某甲,导致冯某某被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32.9万元;
(2)2016年6月8日,邱某某受李某甲之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在公安机关警综平台查询李某乙个人信息,并拍照通过微信传递给李某甲,导致李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李某乙非法拘禁长达十日,被抢劫现金人民币6000元;
(3)2014年10月,邱某某受李某甲之子李某乙之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查询王某某身份证使用信息并告之李某乙,间接导致介绍人田某某被强迫交易683697元。
2.被告人邱某某作为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纵容恶势力集团从事违法活动、滋生蔓延。明知该组织成员从事违法活动,作为具有查办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私下与该集团组织者李某甲取得联系,故意泄露案情,帮助其逃避司法机关查处。
(1)2016年6月18日,李某乙被非法拘禁案被查处后,李某甲多次向邱某某打探案情,邱某某明知李某甲是该案的幕后主使者的情况下,不履职、不作为,故意向李某甲透露案情,帮助李某甲逃避司法机关查处。
(2)邱某某作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民警察,明知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制止,并提供、教授犯罪方法,帮助放任李某甲恶势力集团壮大发展。
3.2015年3月3日,邱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邱某某以计算邱某甲欠款的本息为由,纠集唐都公司李某乙、张某某、徐某某前来帮忙。李某乙和张某某在邱某某授意下,对王某某实施殴打恐吓。在殴打过程中,邱某某扇杨某某耳光,导致杨某某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耳骨膜穿孔,伤情等级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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