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了在其“黄竹”山场更新造林,种植杉树,雇请平某某**镇**村村民莫某某等三人采伐其位于平某某**镇**村**组**山场上原有林木,采伐下来的林木已运出现场销售完毕。经鉴定:林木采伐现场位于平某某**镇**村10林班42.1、42.2、70.1小班内,采伐区域2个,采伐树种为杂木,采伐面积21.9公顷(32.85亩),采伐杂木1030株,采伐林木蓄积76.8立方米,出材53.7立方米(其中规格材37立方米,小材16.7立方米)。经核实,林木采伐范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林业局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邱某甲、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76.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平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散页贰拾贰张,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律师证复印件各壹份。
4.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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