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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滥伐林木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5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06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本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其所有的位于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山林的杉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立木总蓄积为132.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住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3186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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