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邱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他人擅自采伐其在2015年3月购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窑沟门村于某某杨树95株。
2018年12月13日,经喀喇沁旗林业局出具技术鉴定意见:采伐地块面积1.4亩,均为商品林地,采伐杨树蓄积23.8立方米,材积2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喀喇沁旗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君
检察员:吴 刚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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