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进入永城市东城区盛庄散居片1号楼3单元6楼东户,7楼西户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860元、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部、手机两部、女士手包一个。并在1号楼5楼楼梯口外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被告人邱某某盗窃总价值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邱某甲、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韩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再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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