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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91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号,现住永城市****散居片**楼。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案批准,当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进入永城市东城区盛庄散居片1号楼3单元6楼东户,7楼西户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860元、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部、手机两部、女士手包一个。并在1号楼5楼楼梯口外盗窃电动车电瓶一组。被告人邱某某盗窃总价值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邱某甲、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韩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再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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