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9********,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思茅区**镇**村**村民小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7月31日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日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邱某某为了便于种地及砍伐木料自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思茅区**镇**村**村民小组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沙坝田林场管护的110号国有林内砍伐思茅松林木10株。经鉴定:邱某某砍伐的10株思茅松合立木蓄积为3.7626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云南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沙坝田林场关于七星岩邱某某盗伐林木的报告、林权证、证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关于邱某某砍伐林木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村民小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