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2009年2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0年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和县公安局功桥派出所罚款300元;2019年9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承包养殖的鱼塘相邻产生纠纷,邱某某以潘某某水塘里的水流至其养殖的鱼塘内,造成鱼死亡为由,向潘某某索要赔偿未果。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邱某某来到潘某某承包养殖的水塘南侧,用打火机将用塑料薄膜制成的围栏(俗称:“防逃膜”)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该处约67米长围栏被烧毁,另造成该处地上潘某某堆放的“地笼”(指捕虾用的网)被烧毁。
2.2019年9月1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将潘某某养殖水塘内排水的塑料管道捣通,使潘某某养殖水塘漏水,随后邱某某来到潘某某养殖水塘北侧,将该处停放的潘某某三轮电动车推至水中淹没,造成该三轮电动车损坏。
3.2019年9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受害人潘某某养殖水塘北侧,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该处杂草,将塑料薄膜制成的围栏烧毁约62米、两条塑料船烧坏,另将该处地上潘某某堆放的“地笼”烧毁。
2019年10月17日,经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养殖水塘南北两侧被烧毁的围栏、地笼以及损坏的电动三轮车价值损失共计14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仕明
检察官助理:王文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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