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住广东省陆河县**镇**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2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8月13日执行。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岳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因在外负债过多,邱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后退出该公司。2014年1月,邱某某注册成立了“岳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邱某某,股东为邱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两人各占50%股份。因两人均没有投入资金,公司没有经营场所,未实际开展业务。同年3月,为偿还在外的债务,邱某某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租了门面开汽车销售公司,但资金不足,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30万元。为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邱某某虚构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带吴某某到**路**号看了该门面。
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借据”,并私自在借款人处盖了“岳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担保人处盖了私藏的“岳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2014年4月5日,吴某某通过其农业银行账号向邱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邱某某在取得上述30万元钱后,当日分别归还蔡某某欠款4万元、毛某某欠款12万元、周某某欠款1.2万元、蒋某某欠款3.48万元、晏某某欠款3万元。其余6.29万元被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2014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工商登记、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合同、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王某某、吴某某、余某某、徐某某、毛某某、晏某某、蒋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滨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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