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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湖南省安化县**镇**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赣******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坪大桥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柏杨路口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检察官助理:钟伟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97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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