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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粤P1U****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与建设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邱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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