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4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柳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因矛盾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后邱某某用砖头击打被害人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受伤。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乙、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