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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33岁,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101户,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村,个体经营。2009年12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杨某某(行政处罚)在青岛市黄岛区**路的**酒吧内喝酒,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送人回至酒吧座位后,被害人杨某某用手拍嫌疑人邱某某的头部导致双方持酒瓶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被告人邱某某走至酒吧门口外,被害人杨某某持酒吧内圆凳欲追打被告人邱某某,被人拉住。被告人邱某某上前将被害人杨某某打到在地,被人拉开后,双方互相指骂,被害人杨某某持圆凳打向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起身后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捅向被害人杨某某腹部、腿部,将被害人杨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捅了一两下。致使杨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头部、腹部、左大腿及右足多处皮肤创口长度累计28CM,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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