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5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乡**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7时许,王某甲在被告人邱某甲家超市门口收取商贩的卫生费与邱某甲发生纠纷,王某甲在拉扯邱某甲时被邱某甲打了一耳光,王某甲便回家告诉其丈夫邱某乙说自己被殴打,邱某乙找邱某甲质问时将邱某甲超市门口摊位掀翻,两人扭打在一起,过程中邱某甲挥拳殴打邱某乙头部、胸部,并在邱某乙倒地后朝邱某乙左腹踢了一脚,致使邱某乙左眼及其左胸部受伤,经云某某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邱某乙左眼晶体半脱位,玻璃体积血,左侧肋骨(8、9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调解协议书、领条、违法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丙、王某甲、林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王某乙、赵某某、肖惠兰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云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645****。
2.案卷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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