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4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后邱某某用菜刀将马某某砍伤后逃跑。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古莹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邱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菜刀一把;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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