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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7〕125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等超,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因辞职、工资结算问题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栋**号**楼的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矛盾。17时许,邱某某到**百货购买一把水果刀。19时许,邱某某携带水果刀到上述公司再次找韦某某要求辞职、结算工资,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邱某某先持刀刺韦某某,后持刀追赶韦,致韦胸部、面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并跑离现场。邱某某见状离开公司,走到附近士多店洗手并坐在店门前,数分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韦某某符合锐性暴力作用致左锁骨下动脉、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邱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眼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娴英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提讯证1张,散件若干;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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