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在襄汾县**镇**村山西**公司外壳车间,因琐事,被告人邱某某与梁某某发生争执,邱某某用美工刀将梁某某嘴部致伤。经鉴定,梁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张某某、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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