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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市淄川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5日8时30分许,在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宾馆门口因琐事殴打廉某某,导致廉某某面部、腰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廉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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