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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60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1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0日晚上,金某甲(已诉)因与崔某甲(已诉)存在感情纠纷,双方约架斗殴。金某甲纠集付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李某甲纠集霍某某、蔡某甲(均已诉),肖某某纠集林某甲,付某某纠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邱某某等人。金某甲一方二十余人,其中金某甲持砍刀,林某甲持甩棍,在**文化公园与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斗殴,造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崔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崔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病历、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张某甲、陈某乙、马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犯林某甲、霍某某、蔡某甲、肖某某、李某甲、付某某、金某乙、崔某甲、杨某甲、崔某乙、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至7月份期间,林某丙(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邱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提供给其用于他人犯罪所得资金的走账,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林某丙提供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林某丙的指示将林某丙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以转账、取现转存等方式进行转移,从中获利5000元,经其转账的犯罪所得资金达1737709.5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

2020年0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郑某某、兰某某、林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犯林某丙、杨某乙、信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关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退赃款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作案工具手机壹部(暂存于物证中心)、证据材料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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