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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挪用公款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三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金某某**镇人民政府**办**,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某某**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金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金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在负责**镇人民政府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于2019年7月至9月将收取的**镇公租房租金18.949万元挪用,其中15.7万元用于赌博,1.7万元用于归还赌债,1.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10月10日,金某某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邱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洪

检察官助理:李林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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