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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队**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房地产建筑工地厂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对邱某乙、邱某甲与周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2017)鄂108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邱某乙、邱某甲向原告周某某、陈某某支付下欠的货款10013962.27元,并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据实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此案开庭时被告人邱某甲故意无正当理由不出庭,2018年1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周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向邱某甲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邱某甲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同年12月18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邱某甲罚款7万元,并于次日公告送达,被告人邱某甲仍然拒不执行。

经查:被告人邱某甲在法院下达判决书后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自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邱某甲持有其弟弟邱某丙的二张银行卡、好友梁某某的一张银行卡共计支出36万余元;同时查明,邱某甲名下有粤A****A丰田汽车一辆,表明其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证明、移送案件函、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执行笔录、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书证;2证人邱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晓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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