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社,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23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曾某某(已死亡)在岷县岷阳镇北郊新村洮河堤坝处持刀抢去王某某的现金1600元、包顺平的现金600元。
2.2014年4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为索要钱财。在岷县岷阳镇北郊新村洮河堤坝处持刀对路过的陈某某、余某某威胁、殴打,致陈某某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臀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3.2014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在岷县北郊新村后面洮河堤坝处对路过的李某某威胁、殴打,抢去现金320元及“长虹”手机1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抢劫他人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维耀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邱亚东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册,换押证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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