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某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底至2011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王某某、陶某某、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塘里街119号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拔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邱某某系赌场股东,共参与赌场20天左右,期间赌场每天抽头获利4000元左右。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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