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22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后陈某某与龚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邱某某定期与陈某某联系进行结算及更换账号、密码,陈某某抽取洗码量的千分之十二获利。
2020年5月4日、5月5日,陈某某与龚某某纠集赌博违法人员施某某、姜某某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涉案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2436416.70。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将其抓获。到案后,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2月起,邱总向其提供“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账号和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其吃码量的千分之十二。之后,其与龚某某商量一起开网络百家乐。2020年5月4日、5月5日,其和龚某某、“阿诗玛”、“老姜”四人一起在嘉定区**小区**号**室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码量总共240多万。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邱某某就是向其提供网络百家乐赌线的邱总。
3. 同案犯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陈某某与其约定在其租借的嘉定区**小区**号**室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双方各自吃码量的千分之六。由陈某某提供赌博的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更换。2020年5月4日至5月5日,其和陈某某、“姜老板”、施某某四人一起在上址使用其下载的app“SunBet申博”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码量总共243万多。
4. 证人姜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证实2020年5月4日、5月5日的两天下午,两人和龚某某、陈某某四人一起在龚某某租借的嘉定区**小区**号**室,由龚某某登录陈某某提供的赌博账号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及两人因本案的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邱某某持有的一部手机、对同案犯陈某某、龚某某各自持有的两部手机进行扣押。
6. 涉案手机的微信转账记录、Letstalk软件内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将赌博账号、密码发送给陈某某并进行结算;陈某某将赌博账号、密码发送给龚某某并进行结算。
7. 涉案手机内“申博SUNBET”APP的视频及截图,证实涉案赌博账号的洗码量为2436416.70及相关投注的记录。
8.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邱某某持有的银行卡账户的转账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同案犯陈某某手机内的语音与被告人邱某某的语音是同一人所说。
10. 证人羌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龚某某租借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的情况。
10. 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1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慧萍
检察官助理:黄晔晴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