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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为做庄和抽头营利,选定在长汀县**镇**村**村交界地带的路边山上的一处空坪开设赌场。2016年7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即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召集上杭县才溪镇的卓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林某某,长汀县濯田镇的钟某某、邓某某、陶某某等人,共计二、三十人到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赌博。当日上午,因天气原因,被告人邱某某又将赌场转移到附近养猪场的门房里,继续开赌。持续至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冲击查处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人(部分逃离),收缴赌资229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等人赌博案现场抓获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某、孔某某、卓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林某某、陶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王某戊、修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濯田镇塍背村赌博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村**号;联系方式:1825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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