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1********,汉族,初中肄业,濮阳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台前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小区**号楼**楼**号。因犯出售伪造的货币罪,1997年12月4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明知孙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先后提供濮阳市**西路“加气站”、**路与**路交叉口“加气站”、**路**北“停车场”等赌博场地,收取场地费,从中获利。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调取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手机微信信息、交易明细、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晁某某、高某甲、宋某某、邱某某、贾某某、任某甲、任某乙、高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张爱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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