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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阻工,2011年8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解决沙坪煤矿开采过程中房屋损毁、水质污染等问题为由,其目的为得到中建五局修安邵高速给沙坪煤矿的征地款,七次组织涟源市湄江镇长桥村村民去北京上访。其中龙某某负责上访经费管理,邱某甲负责组织策划,邱某某负责后勤保障,先后五次向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索取上访经费共计22040元,一次在北京天安门闹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邱某乙等12人去北京上访,在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提出的解决上访经费4800元后才在河北石家庄被劝回。2018年9月28日,邱某乙、邱某丙、吴某甲等人在镇里领取4800元上访经费。

2、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龙某乙等10人去北京上访,后在娄底火车站被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劝回。

3、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龙某乙等10人去北京上访,在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提出的解决上访经费3500元后才在娄底火车站被劝回。2018年10月16日,龙某乙在镇里领取3500元上访经费。

4、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罗某甲等9人去北京上访,在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提出的解决上访经费6000元后在北京火车站被劝回。2018年11月15日,邱某甲在镇里领到上访经费6000元。

5、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邱某丙等5人去北京上访,在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提出的解决上访经费5200元后在北京被劝回。2018年11月13日,邱某丙领到上访费用5200元。

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邱某甲、邱某丙等10人去北京上访,在湄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答应其提出的解决上访经费2540元后在娄底火车站被劝回。2018年11月13日,龙胜和领到去北京上访车费、伙食费共计2540元。

7、201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龙某某、邱某甲等人在龙某某家中商量组织去北京上访的事情,商定由邱某某负责去北京上访的后勤保障工作。当晚,邱某某带领邱某甲、罗某甲、邱先正、李某甲、邱某乙、邱某丁、曾某甲等8人前往北京,并于12月3日晚到达北京。12月4日早上,由于邱某某害怕被抓未去天安门,其余7人均在天安门检票口以下跪的方式上访,当天正是国家宪法宣传日,其行为严重影响天安门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018年12月22日,民警在涟源市湄江镇长桥村邱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领据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龙某某、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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