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住址同上。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因犯罪聚众斗殴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在上蔡县黄埠乡街上,王某甲用车逼停李某某所开的车后,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对坐在李某某车上的贾某某进行殴打、辱骂,用皮带抽打,又把贾某某的手机摔坏、轿车车门和车玻璃砸烂。经鉴定,贾某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贾某某所损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4元、车门修复价值人民币800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7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四张;诊断证明书;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1723刑初489号;辨认笔录;
2、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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