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因怀疑其之前在潮州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学习摔跤期间被教练郑某某喂食药物,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携带两把小刀前往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北园路20号的潮州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向郑某某索赔。被告人邱某某到达潮州市少年儿童业余体校门口时,被该校保安拦下,被告人邱某某遂持使用放置在大门口的一块禁止停车告示牌打砸大门铁门及停放在校内的汽车,分别造成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五菱牌小型客车、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猎豹牌小型汽车及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奇瑞牌小型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90.41元、810.19元、216.30元。后被害人辛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该校时,被告人邱某某又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被害人辛某某,致被害人辛某某右手手腕受伤。
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辛某某对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亲属分别对被害人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进行赔偿,刘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均对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丁桂銮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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