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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冬莹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MT酒吧走廊,因见与其一起饮酒的朋友和他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遂趁乱持刀将张某甲的右大腿刺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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