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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7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村**组。因吸食冰毒,于2013年10月7日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珂强,系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至4月11日,孙某某(已判刑)提供佛山市南海区**镇**服饰出租屋作为卖淫场地,负责提供避孕套及纸巾等,孙某某和被告人邱某某用手机电话或微信通知卖淫女上班,在**旧市场为卖淫女看风,发现有民警检查时通过手机电话或微信等向卖淫女通风报信,招募赵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6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孙某某规定卖淫女每次卖淫价格为150元,其每单收取50元的管理费,并每日收取关系费 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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