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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邱某某(外号“某某珊”),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新罗区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住辰溪县**镇**楼**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先后三次在辰溪县**镇胜利桥公厕斜对面居民楼二楼的租住屋内,容留肖**、阳**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租住的屋内,容留并伙同肖**、阳**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租住的屋内,容留并伙同肖**、阳**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租住的屋内,容留肖**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肖**、阳**等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久林

                               检察官助理:江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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