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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泉州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KTV**号包厢内容留蔡某某、冯某某、高某某、雷某某、江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科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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