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租住的都江堰市**镇**区**栋**单元**号民宿内,容留王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民警查获。
被告人邱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晨光
(院印)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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