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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自己家中伙同吸毒人员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自己家中伙同吸毒人员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自己家中伙同吸毒人员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自己家中伙同吸毒人员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后,再次伙同吸毒人员潘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4日上午,我局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被告人邱某某家中现场挡获吸毒人员潘某某及随后赶到的吸毒人员田某某,并现场查获绿色塑料瓶做的吸毒工具“壶壶”一个。经检测,被告人邱某某及二名吸毒人员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壶壶”中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验报告及通知书、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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