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9年****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号,案发时住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之*****,因涉嫌吸食毒品,2020年5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邱某甲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之**楼***房,邱某甲自己住在该房靠门口的房间。2020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邱某甲和“肚波”(在逃),邱某乙三人在邱某甲租住的房间里一起吸食毒品冰毒,邱某丙因联系邱某甲帮其购买毒品冰毒也来到邱某甲租住的房间和“肚波”、邱某乙、邱某甲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份的另一天晚上21时后,邱某甲和邱某丙在邱某甲租住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时,李某某联系邱某丙说想吸食冰毒解酒,之后李某某根据邱某丙提供的位置定位找到邱某丙然后和邱某丙、邱某甲一起在邱某甲租住的房间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可以证实有容留吸毒的罪事实发生;证人邱某丙、邱某乙、李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可以证实邱某甲容留其吸毒的犯罪事实;案发现场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可以证实案发现场;租房合同、收款收据证明邱某甲租住案发地点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文保村8号之一3楼311房;李某某、邱某乙、邱某丙辨认的现场图。被告人邱某甲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上述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出租屋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