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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大巷**号之**,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于2020年7月2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份间,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在其位于陆丰市**镇**路**巷**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1日,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镇**路**巷**号邱某某住宅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及吸毒人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量刑情节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量刑情节:1.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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