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自2015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其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6日、2020年7月30共三次在其位于化州市**镇**村自家住宅屋一楼大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毒品均是从中垌镇一个叫“亚旺”的人那里购买得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