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足浴店。2015年5月因卖淫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本区**路**号一无名足浴店内招募卖淫违法人员付某某、余某某等人并约定好嫖资分成,由邱某某招揽嫖客至店内并介绍卖淫违法人员,后由卖淫违法人员带领嫖客前往邱某某租赁的上海市嘉定区**村**号一出租屋内发生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以从中获取好处。
2020年7月18日,嫖娼违法人员文某某经邱某某介绍,在上址出租屋内由卖淫违法人员余某某为其提供“口交”性服务,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
2020年7月30日,嫖娼违法人员朱某某经邱某某介绍,在上址出租屋内由卖淫违法人员余某某为其提供“口交”“打飞机”等性服务,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50元。
2020年8月9日下午,嫖娼违法人员黄某某经邱某某介绍,在上址出租屋内与卖淫违法人员付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8月9日将邱某某抓获,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的到案经过。
2.嫖娼违法人员黄某某、文某某、朱某某;卖淫违法人员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相应的辨认笔录,证实本案认定的三次性交易的具体经过。
3. 证人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租赁本区**村**号一出租屋的相关情况。
4.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支付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各涉案人员通过微信联系交易、支付嫖资、分赃等相关情况。
5.《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地进行检查并扣押涉案赃物的情况。
6.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自然身份、劣迹情况及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邱某某有劣迹等情节,建议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9月24日
附:
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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