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7********,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街**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卖淫女巴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华润万象汇C领域D区1008房间与嫖客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牟利;
2. 2020 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卖淫女巴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海港城D座4单元605房间与嫖客邢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牟利;
3. 2020 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阿掖山花园小区3号楼西单元102室与嫖客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牟利;
4. 2020 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卖淫女巴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佳宜酒店(日照汽车总站店)为嫖客冯某某提供性服务,嫖客冯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海港城接卖淫女巴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定罪方面的证据:(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4)证人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方面的证据: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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