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39岁,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路**号**排**室,现住**处。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冬季至2019年初,被告人邱某某明知孔某某(另案处理)卖的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或死猪,还好几十次的以每斤1至2元的低价购买这种猪肉和以每斤0.6元至0.8元的价格购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总共用微信转账支付给孔某某的结伙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达26270元,其中用孙某某微信导出现金3000元,邱某某购买这些死猪或死猪肉总计23270元。邱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在逃)购买了这种死猪和猪肉后,经分割冷冻销往南方加工食品销售,还将这些死猪和猪肉全部销给陈某某。通过微信,陈某某共转给邱某某销售猪肉和死猪的货款共计54089元。邱某某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达54089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在兰陵县**镇**村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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