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14时许,在上杭县通贤镇培材村“呈坑”山场南侧山脚下其租赁的农田内清理杂草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火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于农田内,烟头引燃农田内的杂草并燃起明火,火势蔓延至“呈坑”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被告人邱某某现场指认及上杭县福胜园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勘验、检查认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1408平方米折122.11亩,损毁林木立木蓄积290.13148立方米,造成森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781.41元。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自行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失火的事实并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福胜园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2.11亩,造成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报警并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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