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社区**号。1994年因犯拐卖妇女罪被临潼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共公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辑逃。2019年10月15日邱某某投案,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陕******号白色宝马5系轿车一辆,每天租金为800元。后邱某某该车抵押借款10万元后逃匿。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9815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所租赁车的辆抵押借款后逃匿,价值人民币1981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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