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8********,大学文化,黔西南州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兴仁市)**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2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贞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兴仁县**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兴仁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兴仁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回龙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老板杨某某承接的**镇**小学、**小学教学楼工程拨付工程款谋取利益,2004年的一天,邱某某在原兴仁县**宿舍其家中收受杨某某贿赂3.5万元。邱某某因担心被查处,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将3.5万元退给杨某某。
2.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老板刘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于2004年的一天,在原兴仁县**宿舍其家中收受刘某某贿赂2万元。邱国权邱某某因担心被查处,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将2万元退给刘某某。
3.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兴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兴仁县**镇计生服务办公楼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于2007年的一天,在**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贿赂2万元。邱某某因担心被查处,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将2万元退给赵某某。
4.被告人邱国权邱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老板王某甲、王某乙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底的一天,在巴铃镇电信支局收受王某甲贿赂15万元。之后,邱国权邱某某将王某甲送的15万元以每月2%的利息放贷给王某甲,获得利息7.2万元。邱某某因担心被查处,于2013年11月、12月将15万元退给王某甲。
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政协主席、兴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工程老板王某甲在兴仁县**镇**河立面改造、兴仁县**镇*街社区立面改造及市政道路、兴仁县2015年巴铃镇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兴仁县**镇*街*区**沿线立面改造、兴仁县巴铃镇**路、**小城镇安置区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承接、工程款拨付或借支,巴铃镇**山庄的回购及巴铃镇**河游泳池行政处罚减免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王某甲谋取利益。2017年2月10日,邱某某收受王某甲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书、拨付款凭证、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成诚
检察官助理:吴恒韵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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