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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现住遵化市**二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遵化市文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教师公寓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赵某某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赵某某无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驾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春霞

2020年7月15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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