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2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京BW****大众牌迈特小车从武平县********号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城厢镇东岗村梁野山景区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车辆合格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8月14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邱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